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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银保监法规] 2018-09-20 阅读:2104

【摘自银监会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适用本指引。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相关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本指引作为信托文件附件,或在信托合同中援引本指引有关内容,向委托人、受益人明示受托人的尽责准则。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修订。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等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 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不同特点,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
  第七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
  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都应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第八条 尽职调查完成后,信托公司应当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尽职调查工作简要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方法等。
  (二)调查内容。
  (三)调查结论。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可以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以及尽职调查报告所采信和确认的资料、文件,均应一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应当制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交易结构、交易对手、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可行性报告由信托经理、合规风控人员等确认并注明报告日期。尽职调查报告已经包含前述内容的,信托公司可以不另行出具可行性报告,但尽职调查报告应由信托经理、合规风控人员等确认并注明报告日期。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可以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可行性报告、制作可行性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以及可行性报告所采信和确认的资料、文件,均应存档。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项目业务类型及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审批制度,完善项目审批流程,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及时限。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范,结合尽职调查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如有)对拟设信托项目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及审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章 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在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的基础上,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首次推介信托产品或与其签署信托文件之前,应当告知投资者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其填写包括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形式的书面文件或在身份认证后通过法律认可的电子形式等方式,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并要求其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承诺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信托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时,调查事项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投资者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投资信托的目的;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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