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杜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星路53号2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1745337Y。
负责人:张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奉隽,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薇薇,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922222。
法定代表人:袁军,经理。
原告云南杜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杜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