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康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736856298。
法定代表人:郎小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莉,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83062602。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伟,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康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渝0105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万元的财产,后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康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7)渝0105民初4788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康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9708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康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康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善浩
书记员钟凤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