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洪列,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魏永香,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梁杰,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0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20296Y。
法定代表人:魏永香,职务不详。
李洪列申请执行魏永香、梁杰、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魏永香、梁杰、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社保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银行存款、保险、社保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梁杰的及江北区房屋,无权处置。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19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3日起,以未还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6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400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别明盛
审 判 员 钱 莉
审 判 员 宋 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伟
书 记 员 何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