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全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量160.94万辆(6月交易151.9万辆),环比增长5.95%,同比增长2.37%,交易金额为1048.27亿元(6月交易金额978.2亿元)。
2024年1-7月,二手车累计交易量1099.23万辆,同比增长6.3%,与同期相比增加了65.15万辆,累计交易金额为7300.39亿元。
从二手车库存情况来看,7月份的平均库存周期缩短至54天,相较于6月份的56天,虽然减少了2天,但并未从根本上缓解车商面临的库存压力。
让我想起一则案例来,当堂和大家分享之后,在这里总结到文章和读者分享。
这则案例是2022年北京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之四:为贷款诈骗犯罪洗钱【(2021)京0113刑初1290号】”。
基本案情
肖某(另案贷款诈骗案的被告人,已判决)长期以帮助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贷款为业,于2017年起以付某(已判决)等人的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承租一个庭院作为办公地点。
2020年3月起,肖某伙同付某等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对外宣称能够帮助他人零首付购车贷款,以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购置汽车的名义,安排中介人员组织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多名社会人员前往并居住在上述办公地点,采用伪造贷款申请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的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上述人员进行包装,以上述人员购置汽车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
肖某等人领走贷款申请人的汽车后,通过低价对外出售或抵押,在扣除垫付的首付款及办理其他事项的手续费、服务费和给中介人员的好处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贷款申请人。
2020年4月,本案被告人李某经介绍认识肖某。后肖某将通过诈骗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四辆汽车抵押给李某。
前述四辆汽车分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7.6万元。李某明知相关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其中3辆存放于李某处),向肖某出借50万元并获取利息。
2020年6月3日,肖某、付某等人在办公地点被民警查获,同日李某前往该地点将上述4辆汽车中的剩余1辆开走。李某于2020年6月22日将上述4辆汽车出售给唐山某二手车商,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7.8万元。
被告人李某认为
其本来就从事二手车买卖,所作所为都是经营行为,其看到涉案车辆是一手个人车后,才接受肖某抵押车辆。肖某等人从银行诈骗的钱买完车后,车辆已经成为商品,车主有权利抵押、买卖,其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洗钱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具体理由如下:
1.李某在接受、取得涉案车辆时,对肖某等人系通过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的涉案汽车是明知的,而且涉案四辆车的价值已逾50万元,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应当明知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
2.被告人李某明知涉案车辆系肖某等人通过实施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仍以接受涉案车辆作为借款抵押的方式将涉案车辆变换为现金,后又将车辆出卖,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洗钱罪。
律师提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李某的上游犯罪系贷款诈骗案件,李某明知涉案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并向肖某出借50万元,在肖某被抓获后,李某还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移,后全部出售给他人。
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否认洗钱罪。实践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存在该犯罪行为,在七类上游犯罪范围内,将其中的一种犯罪误认为另一种犯罪,不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
本案例很严肃的警示作用在于:企业经营中的合规问题,不仅涉及人力资源合规、财务合规、税务合规等常见的业务层面合规,同时,刑事合规也不容忽视,合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极有可能一步之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