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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类企业也不一定能新增债券

[国际/国内金融] 来源:债券民工 2024-08-10 阅读: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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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债券民工和发行人、同业朋友交流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问题,在国发35号文、隐债名单、3899名单、335指标等审核政策的要求之下,很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似乎陷入了一个误区:只要是产业类或者非城投类企业就能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而忽略了债券业务的本质是考察发行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审核实践来看,即使是完全按照现有的监管政策和口径整合出来的产业类发行人,在申报债券的时候也是很有可能被终止的,产业类企业也未必能新增债券规模。归根结底,监管机构需要对发行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即使是符合了现有的指标要求,还要根据区域情况、行业情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多个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只是第一步,后续审核阶段还是有可能被终止的。

      通过查询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审核系统,目前有几家很优质的发行人申报的的公司债券终止。个人认为,这些优质产业类发行人可能是因为融资计划安排有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主动终止申报的债券,并非是发行人自身不满足债券监管要求。债券的实际终止原因只有交易所和发行人、主承销商知道。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交易所目前关于发行人的审核政策和口径应该没有变化,大概率应该是发行人自身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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