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万亿理财流动性新规落地!
重磅!20万亿理财流动性新规落地!
[重庆金融]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1-12-17 阅读:1456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第14号令《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距离9月征求意见稿发布仅过了3个月时间。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总体而言,此前银行理财子的流动性体系缺失的,这次属于天补空白,大部分内容也是参考了业内通行做法,尤其是证监会关于集中度和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指标。
1、文件明确了理财投资不同流动性资产的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稿明确了,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投资 理财产品类型 要求 备注
投资于低流动性资产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单只理财产品 应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 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
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 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 开放式理财产品 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1)如果投资于交易不活跃的资产(需要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不能直接通过交易价格估值),且占比超过50%,那么必须封闭式产品或者定开不低于90天。这里笔者认为所有ABS/私募债,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甚至部分公司类信用债都属于不活跃资产。
(2)开放式产品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不能超过15%,对银行而言流动性受限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的ABS/ABN;注意这里把所有封闭式资管计划或者定期开放周期10日以上的资管计划都纳入了流动性受限资产,开放式公募产品嵌套投资券定开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仍然存在问题。
现金管理类和货币基金更严格,要求是流动性不超过10%。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之后,很多公司通过非货币基金的每日开放产品,或者类似短债基(封闭一段时间再每日开放)满足客户需求,这类产品是本次流动性新规规范的重点。
此外,单一投资者的私募理财可以豁免也属于合理的规定,流动性问题本质上是赎回和变现的问题。如果单一投资者同意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意味着同意牺牲流动性获取收益。
2、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总体影响不大,因为理财公司很少这么高单一客户集中度。
3、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这个问题也不大,因为理财子基本上都是公募,私募非常少,有的话也是封闭为主。
4、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买入返售交易押品的管理制度,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押品资质要求应与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这和证监会2017年的公募基金流动性办法理念一直,就是你不能投资的品质也不能拿来做质押,防止变相绕开监管。
5、针对5%现金及类现金持有比例,其实目前很多银行已经收到监管窗口指导,年初就要求执行的口径。部分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即便是封闭式产品也要求持有5%现金类资产。
银保监会此次对理财的现金类资产的定义比此前证监会更加严格,要求是现金或者一年以内到期的利率债。但证监会货币基金和去年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都只要求是现金或利率债,并不要求一年内到期。
5、针对关联交易问题,新规删除了:
“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改为了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