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涉及54家公司,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重庆市江北区共计有38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图片
38家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重庆清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19日至2019年09月16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4份,票面额累计1276.8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7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图片
而虚开金额最小的为40多万元,38家公司均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虚开发票罪的刑事处罚。但虚开金额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虽然,在12309中国检察网未能搜集到重庆市江北区虚开发票罪的酌定不起诉案例,但搜集了重庆其他区、县的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0〕Z51号)
1.3.简要案情:胡某某安排他人购买开具给A贸易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金额共计4924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付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溪检刑不诉〔2020〕Z77号)
2.3.简要案情:付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张,价税合计65667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补缴了全部税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易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奉检刑不诉〔2020〕55号)
3.3.简要案情:易某某以奉节县A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份,虚开金额人民币699804.00元,税额人民币90974.5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奉节县A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及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奉节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易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合检刑不诉〔2020〕Z110号)
4.3.简要案情:梁某某系A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受总经理的安排下,为B实业公司虚开发票,共计2600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2)A建设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梁某某作为A建设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受公司总经理平某某的安排,为B实业公司虚开发票。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5)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所在的A建设公司,成立于2001年,系经国家批准的房屋建设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获得过较多的荣誉,A建设公司目前有员工100余人。近三年来,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每年能解决近1000名农民工就业问题,年纳税金额近1000万。A建设公司现在在建项目有六个,在建项目体量共计约60万平方米,为500余名农民工提供了工作岗位。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在疫情影响之下,复工复产之后坚持“不裁员、不减薪”,经营虽有困阻,但仍在稳步前行。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入推进“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让更多的企业活下去,依法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综合全案情况,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对梁某某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本案拟作出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均认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经济,稳住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本院采纳听证人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