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渝财网!
  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优惠信息查询:
政策法规搜索:

新闻类别

新闻中心 News

重庆71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庆71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庆金融] 来源:税与罚 2021-04-26 阅读:1217
00:00
00:00

本次公告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共涉及重庆5个区,分别为:江北区33家;渝北区30家;巴南区2家;南岸区5家;九龙坡区1家。

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9家,其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重庆高伯某然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010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60份,金额4579.95万元,税额778.5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图片

涉及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62家,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重庆源某傲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0702日至20190916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50份,票面额累计2370.0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5.1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图片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万元以上和虚开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的,分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涪检刑不诉〔2020830号)

1.2.简要案情:袁某某涉嫌虚开中石油和中石化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款金额447553.45元。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经补缴税款,袁某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2.1.案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沙检刑不诉〔2020Z68号)

2.2.简要案情:熊某某涉嫌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786201.72元,税额303654.28元,价税合计2089856元。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熊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补交了全部税款,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1.1.案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溪检刑不诉〔2020Z28号)

1.2.简要案情:马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份,价税合计69.992万元。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1.案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溪检刑不诉〔2020Z21号)

2.2.简要案情:丁某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500000元。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渝财网 | 神笔广告 | 赠客网 | 广告合作
重庆赠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3-67655701 023-67722868  渝ICP备11006770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