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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位金融高管的“受贿清单”:在办公室收23次现金!

[重庆金融] 2018-11-09 阅读:1347

    如果不是房地产中介公司老板黎某因行贿被查获,作为先后担任中国XX银行重庆大足支行、荣昌支行行长助理的陈某,可能至今还在办公室审批房贷申请,而且每月初还能按时收到房产中介老板的现金“进贡”。

      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

    结果是:陈某在办公室收了黎某23次现金。后果是:被查处。

    2018年10月15日,两江财经拿到了《黎XX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这一份判决书,不仅详细地披露了黎某与陈某的“交易”细节,而且还详细地披露了陈某的“受贿清单”。

    黎某出生于1975年5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大专文化程度,重庆X耀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某先后担任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和荣昌支行行长助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黎某为了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和荣昌支行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方面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等方面的便利,分多次共向陈某行贿人民币42000元。

    两江财经注意到,陈某收受黎某的现金,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2013年初至2015年5月期间,黎某分多次共向时任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行长助理陈某行贿人民币30100元。第二个阶段是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黎某分多次时任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行长助理陈某行贿人民币11900元。

    按照上述时间段可以看出,黎某“追随”了陈某。陈某从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调到荣昌支行任职以后,黎某亦“追随”到了荣昌,继续与陈某保持“合作”。

    两江财经查询到,经法院审理查明,黎某向陈某的行贿实事如下(陈某收受黎某贿赂的“清单”):

    陈某在担任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行长助理时,2013年初至2015年5月期间,分多次收取黎某人民币30100元。

    1、2013年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4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700元。

    3、2013年5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900元。

    4、2013年6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7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400元。

    6、2013年10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800元。

    7、2013年1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700元。

    8、2014年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200元。

    9、2014年3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100元。

    10、2014年4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700元。

    11、2014年5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300元。

    12、2014年7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600元。

    1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900元。

    14、2014年1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500元。

    15、2015年1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300元。

    16、2015年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200元。

    17、2015年5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800元。

    陈某在调任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行长助理以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分多次收受了黎某行贿款人民币11900元。

    18、2016年10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3100元。

    19、2016年11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16年1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900元。

    21、2017年1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500元。

    22、2017年2月初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1200元。

    23、2017年2月底的一天,黎某在中国XX银行荣昌支行陈某办公室内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陈某上述“受贿清单”可以看出,他每次收钱的时间相对较固定——月初。

    2017年6月6日,随着黎某在自己的公司附近被抓获归案,陈某月初收钱的习惯被划上句号。

    判决书披露,黎某作为重庆X耀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该公司在中国XX银行大足支行和荣昌支行的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方面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等方面帮助,分多次向陈某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无论是对陈某,还是黎某,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对相关银行,也是一个警示。

    两江财经认为,在信贷资源有限,再加上严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防范银行高管“权力寻租”,可能是摆在相关机构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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