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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家保险公司违法被查处:有一个原因与消费者利益相关

[重庆金融] 来源:两江财经 2018-11-09 阅读:1318

保险公司不在犹豫期回访投保人?处罚!

20181010日,两江财经查询到,重庆保监局近日公开了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2家保险公司违法被查处。

两江财经注意到,此次被查处的2家保险公司,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有一个违法原因,系没有在犹豫期回访投保人。

根据“渝保监罚〔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710月至20186月,太平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虚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虚假报销汽车燃油费、快递费、办公用品费、招待费等方式编制未曾真实发生的事项套取资金,共计412197.4元。时任太平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唐中禄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太平财险永川支公司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9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唐中禄警告并罚款3万元。

另一家被查处的保险公司是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根据“渝保监罚〔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74月至201712月,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编制未曾真实发生的招待费套取资金,共计269865.19元。时任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刘情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2、未在犹豫期内及时进行回访。

20171月至20182月,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对部分人身险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回访投保人,涉及保单3359件。时任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运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曾崇伟对未在犹豫期内及时进行回访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9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刘情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未在犹豫期内及时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曾崇伟警告并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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